但有关“个人是否有权注册使用域名”的争议也成为众多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那么,个人到底是否有权注册使用域名?开放个人注册CN域名有无法律障碍?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陈健副教授从法律角度上向记者阐述了他的观点。
个人注册域名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关域名注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起实施)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09年6月5日起施行)。其中《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实施细则》对域名申请主体的这一特殊规定直接将个人排除在了域名申请之外。然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从条文内容上看,《管理办法》并未禁止个人注册使用域名,但《实施细则》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为“组织”,相当于禁止了个人注册使用域名的权利,那么,个人到底有无权利注册使用域名呢?
对此,陈健副教授表示,从法理上看,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信息产业部《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层级高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因此当《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冲突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而应遵从《管理办法》的规定。
陈健副教授进而解释说:个人是否有权注册CN域名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既然《管理办法》并未禁止个人注册域名,那么,按照“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理学原理,个人拥有无可争议的注册、使用CN域名权。
据了解,在一些仲裁机构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中,个人注册使用CN域名的权利也已得到承认。2007年发生的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将普通网民彭伟个人注册的irizar.com.cn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案件中,专家组最终裁决驳回了其请求,彭伟成功保住了自己的CN域名。
而从司法实践中,个人注册使用域名的合法权利也已获得各级法院(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护。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已经审结的一起域名纠纷的判决书(【2008】一中民初字13024号)中指出,法院认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九项内容,从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可以成为域名注册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虽然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但由于《域名注册细则》的效力低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故其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对涉案的属于个人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给予了司法保护。
个人域名是国际通行做法
陈健副教授指出:“不论是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个人注册CN域名的合法权利已经得到认可,而从国际通行做法及促进互联网发展的角度看,开放个人注册域名已经刻不容缓。”
首先,开放个人注册域名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已将域名注册向个人开放,亚洲很多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马来西亚等都已经开放了个人域名。
其次,不开放个人注册域名与现行规定相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个人可以开办网站。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备案政策等问题的答疑》中明确肯定了个人开办的网站可以申请备案。因此,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就不能创建真正意义的个人网页,也就不能从事“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许多绝好的商业机会也就会因此丧失。
其三,开放个人注册域名有利于活跃繁荣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业的优势非常明显,他不仅可以为商家节约成本,同时低廉的价格也深受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欢迎。因此,我们或许应当有改革开放初期兴建“自由市场”的勇气,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以促进网上“个体户”的发展。
陈健副教授表示,个人注册CN域名不仅与个人利益相关,而且对社会、对国家、对和国际互联网接轨都有重大意义。综观网络的发展历程,世界上绝大部分网站都是个人建立、个人运营的。但由于我国的个人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管理办法》相冲突,确实给现实中个人申请注册域名带来了许多困惑与不便。
采访最后,陈健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在目前域名实名制措施基本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域名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密切配合,及早修订相关规章、政策,明确保护个人注册CN域名的合法权益,及早正式面向个人开放CN域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