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二字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故而如今域名投资热火朝天,百元买下域名,转手以六七位数价格卖出的故事每天都可能发生。然而慧眼“识”域名不易,“守”域名更难——一个不小心,域名就可能被盗。
今天,我们挖出两起厦门最新审判的域名案件——一个是买到了美国偷来的域名,一个是“藏了”十年的域名被盗。失主、买主都要维权,且看法庭上如何见分晓。
【案例1】
买来域名,竟遭美仲裁机构“追讨”
近十万块买个域名,没想到竟是“盗赃”。域名丢了,所幸拿回了钱。
2014年11月27日,常亮在厦门某域名注册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网站上拍得心仪域名,成交价92000元。
但交易后不久,美国仲裁机构来邮件说这个域名是被盗的。原主人美国域名注册服务商godaddy公司已申请仲裁。1月21日,到手不到俩月的域名正式回到美国人的怀抱。
事发后常亮才知道,其实早在拍卖隔天,godaddy公司便联系厦门服务商,要求核实涉案域名的foa(完整授权表),那是域名迁移最重要的确认文件,厦门服务商必须确保核对无误才能交易。
然而,当时服务商不但没有警觉,反而照常让常亮支付了全额价款,也收了4600元手续费。交易完成后,厦门服务商才和godaddy再度取得联系。后者核对foa时果然发现问题,当即申请仲裁。疏忽、怠慢,服务商让常亮白交了近十万块。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中第一手收钱的不是卖家,而是服务商,它起中间担保作用。常亮保不住域名,核心原因正是服务商核对foa时出现失误。作为拍卖交易平台,服务商未尽到审核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服务商赔偿常亮购买域名花费的92000元全额。
【案例2】
“零元”买域名,赔了夫人又折兵
常亮至少没亏本,而接下来的这个案子,买到被盗域名的张大明(化名)可是真正的钱财两失。
2014年2月11日,家住北京的黄德昌(化名)报警称域名被盗。
这域名他足足用了十年:2003年注册时花了700块,定期续着费,谁想到突然就被“黑”了。一查数据库,黄德昌发现域名已经“搬家”,从原注册商转移到厦门某服务商的平台上。
厦门服务商一查,所有人都吓了一跳:案发不到12个小时,域名已经转了三手,第二手的价格高达24240元,而第三手却仅显示0元。
由于冻结及时,域名仍在最后一名买家张大明(化名)手上。但他也称是受害者,说域名是花了好几万块买来的。
原来,张大明一共向同一个卖家买了三个域名。双方只用聊天工具联系,没有合同。三个域名共要价6万,为了避免中间手续费,这笔钱私下通过银行转账,没有通过服务商平台——这就是最后一笔交易显示价格为“0元”的原因。
张大明的处境很尴尬。虽说他有6万元的支付凭证,但这笔钱的接收方不是服务商登记的卖家,而是个第三人。张大明既无法证明收钱的人和域名转让有任何关系,也无法证明这6万元就是域名转让的价款。
本案法庭认为,他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能成为域名的新主人,这钱白花了。判决之后,域名照样返还黄德昌。
域名交易时
应选择公开平台
现有制度下,域名交易有多种途径。常亮一案,是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交易,黄德昌一案则是采用账户对账户私下完成交易。
交易途径无高下之分,但域名安全保护措施有限、所有权变更又很便捷,域名被盗后被多手转移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使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理的转让价格,而若涉及域名交易,更需要在公开的平台进行交易。因此,在域名交易时应尽量选择公开、合法、有保障的交易平台,保留相应的交易记录和价款支付凭证,遇到纠纷时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手记】
贪小便宜
可能吃大亏
两个案件,一样是买到“盗赃”域名,不同的交易方式却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经济社会,大家都求效率、拼低价、讲划算,但有时候小便宜不好占,触碰法律底线还可能吃大亏。域名交易市场正蓬勃发展,机会多,风险也多。这两个案子不过是域名交易纠纷的缩影之一,投资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也成为案件的主角。
相关介绍:域名争议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