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营销小心别违法了,违法照样被处罚
省工商局7日通报,在2015年7月至11月开展的“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中,共检查网站、网店39.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2.9万个次,删除违法信息1950条,责令整改网站1548个,提请关闭网站11个,查办各类网络交易违法案件809件,有效打击了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净化了网络交易环境。
省工商局市场(网监)处副处长郭金山介绍,省工商局从各地专项行动查办的网络违法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冒用公司名义1件,涉及违法有奖销售、虚构交易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2件,涉及虚假宣传4件,涉及违法广告2件,涉及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1件。
郭金山介绍,目前法律法规未将微信营销纳入监管范围。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交易主体、交易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网上经营行为是网下经营行为向网络领域的延伸,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适应于网上,对它们的监管仍有法可依。
郭金山表示,虽然利用微信销售商品,销售主体难以发现,但并不是找不到,利用微信平台、物流信息等途径同样能够找到经营主体和违法行为。比如,淄博市工商部门就依据物流发货信息,“按图索骥”查找到了当事人;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就通过腾讯公司,提取到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
“下一步,我们按照‘以网管网’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采取多种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加大对微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郭金山表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